采购主体与招标主体分离,意味着放弃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开始就确立的、对“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进行“探索”的基本原则:“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
二审判决在即。无论胜败,在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圣制药)总经理刘群看来,这起状告重庆市卫生局药品招标违法案,都有相当意义。
如果刘群继续胜诉,重庆市卫生局则必须承认其基本药物招标存在问题,并进行修正;如果上级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药企败诉,刘群对基本药物招标制度的判断会更坚定——其制度设计存在问题,且被行政力量干预。10月28日,二审庭审结束后,刘群表示,若败诉,他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不论最终结果如何,这起诉讼已超越单个药企和重庆市卫生局,直指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现实困境及体制难题。
案件回溯
2009年4月,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中(下称《意见》),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活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开展。自此,区、县卫生机构原有的招标资格事实上被取消。
2010年3月,重庆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刘群旗下重庆天圣、湖北天圣清大、湖北天圣康迪三公司的56种药物参与投标,最终入围37种。
刘群发现,部分最终入围药品报价高于自己的落选药品,5月25日,他将重庆市卫生局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指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遴选标准设置极其不合理,更以不正当理由排除其高质量、高产量、低报价的部分参选药品入围”,侵害自身利益,亦损害重庆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月30日,该案公开审理。被告重庆市卫生局在应当提交证据的10日期限内,却未向法院提交证据。8月18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针对原告诉称的“招标设置不合理,评标过程不正当”,被告重庆市卫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予以抗辩、驳斥、反证,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重庆市卫生局无证据,原告药企一方胜诉。
据接近卫生局的人士透露,重庆市分管卫生的领导批评卫生局对此案重视不够,以致败诉,影响恶劣。
8月28日,重庆市卫生局提起上诉,要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渝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10月28日,此案二审开庭。
8月至9月间,重庆市卫生局还连续出台两个文件,规定所有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必须在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上进行,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或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对医疗机构库存中未中标药品,必须于2010年10月15日全部清退出库。”
同时出台了一个过渡期办法:基本药物中的中标药物替换原自购基本药品,过渡期为一个月。过渡期间,高于中标价格的按照中标价格执行,低于中标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未中标药物按原进价执行。从8月1日开始,所有未中标药物必须全部退出医疗卫生机构。
这意味着,如果一种药物在重庆市卫生局的招标活动中未入围,就基本退出了重庆市场。
- 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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