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原因发热(FUO)的定义及其“中式”定义
1961年,彼得斯多夫(Petersdorf)和比森(Beeson)提出了FUO的“定义”,即体温数次超过38.3℃、超过3周未确诊及住院1周后仍未明确病因。
2008年,第17版《哈里森内科学原理》对FUO的定义补充如下,即于门诊就诊3次以上、或住院3天、或经1周详细和侵入性动态检查仍未明确病因的发热。
上述定义强调了未能确诊的时间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相关检查的深入程度,但对于发热温度的界定,则少有修改意见。
在临床上,体温长期异常但不超过上述规定温度,经多种检查手段及专家反复会诊仍无法确诊的患者更常见。因此,应重新审视体温38.3℃这一人为设定值。
对于FUO,我国医师缺乏统一的诊断标准和名称,且常用词不当。其中,最大的谬误莫过于“发热待查”。笔者常提出疑问,“发热”还需“待查”吗?测量一下体温不就明确了吗?若不愿参照英文表述方式,采用“发热原因待查”来表述则非常恰当。
另外,“发热原因待查”表述疾病的范围更宽泛,可包括38.3℃以下的发热,似可与FUO共存并作为其补充。
FUO病种的规范化管理
在FUO患者最终明确的病因中,约50%为感染性疾病,而传染病又多以发热为主要或首发症状,因此,传染病专科医院在诊治FUO患者方面具有优势。当然不可否认,多数传染病专科医院医师的内科或全科医学理论基础和临床实践水平还有待提高。
会诊模式和质量
对于疑难杂症,采用集中会诊形式,发挥相关领域专家的理论和经验优势,有益于明确病因。然而,目前各医院的FUO会诊模式尚须改进和探索。
笔者认为,针对一个复杂和疑难的FUO病例,首先,参与会诊的医师应具较丰富的内科学临床经验(总住院医师常因经验不足而影响会诊质量);其次,FUO病因诊断多为排除性诊断,提出会诊要求的医师应对会诊病例“胸中有数”,指定会诊医师或科室,而不应盲目邀请会诊医师;最后,不应忽视医技专家的意见,邀请病理及影像诊断科专家参与会诊是很好的模式。
经验在FUO病因诊断过程中至关重要。很少参与FUO诊治的内科医师,即使能将某一份病例资料分析得透彻明朗,最终却可能无法得出有价值的结论;由大量诊治经验积累而形成的直觉,往往能在不为他人重视的线索中找到突破口,请这些有特殊经验的医生会诊,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会诊质量。
- 2010.12.03
- 2010.12.03
- 2010.06.11